税收法定原则的时代张力与实现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公开表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令人欣喜地感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时代张力,其意义非同寻常。
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对于保障人权,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保障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不可或缺。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表示同意,一切税收的课征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根据,要求将私人财富无偿转为国家所有这一重要事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使之规范化并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核心要求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力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收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世界近代史上的大革命往往起因于财政危机或征税权的争夺,以王权的征税权被议会控制为结果。通过英国、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税收法定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反映和发展。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而由参议院决定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1789年法国大革命,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宣称: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将“无代表则无税”的精神融入宪法和法律之中。
税收法定原则的宣传和实施对法治主义的确立以及宪法的出现均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包含财政税收条款。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传统如何,许多国家在宪法上对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如法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各种课税的税源、税率和方式由法律规定。意大利《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个人税和财产税。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其构成了当代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依据和根本出发点。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直接规定了“议会保留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议会保留原则”指议会保留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机关严格保留课税要素的立法权,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课税要素作出规定。“法律保留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务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超越权限所作的决定一律无效。
总之,税收法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只有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法体系,经过代表全民意志的立法机关立法,才能保证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贯彻。党中央高瞻远瞩,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完善立法”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税收法定和预算监督作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意义十分重大。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认及其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令人欣喜的重要成就,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连续列入第八、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调整与税率的调整,车船税法的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都是显著标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通过多年税收宣传月的推进和税收立法实践的发展,依法治税的理念已日益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税收法定原则也已为我国税制改革与现行税收立法实践所接受,并在立法法与税收征管法中得到确认。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2001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规定说明,税收法定原则已在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律中得到确认。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则将税收法定原则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法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税收法定原则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我国宪法尚未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般认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的宪法依据,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此项宪法依据还不充分,其问题是尚没有完整、准确和全面表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没有相应规定“政府依照法律征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二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以授权立法、行政立法为主,立法级次较低。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降低了立法层次,严密性、稳定性较差,效力层级较低,影响到税法规范的全面性。
三是税收法律的缺位与税收法律的政策化趋向影响了税收法律的权威,导致税收政策缺乏民主、公开程序的规范,影响到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发展状况正在深刻地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应做好规划,加快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明确发展目标:在宪法中全面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将使我国的宪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更趋完善。应加强宣传,创造条件,充实宪法对税收的原则性规定,修订、完善现行宪法的涉税条款,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为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宪法基础。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与依宪治税应成为我国进一步推动依法治税的一个重要目标。
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在探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的同时,建议尽快将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立法列入全国人大近期的立法规划。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推进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立法已是众望所归。
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的税法体系。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即一国的税法体系应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规范的法律化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以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为改革指针,通过税收立法的法律化、体系化和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体制。涉及全国性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都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税收授权立法应采取更加谨慎和负责的态度。授权决定要有明确的授权目的和范围,且不得转授权。在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要做好税收立法的规划,增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努力构建以税收法律为主的税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