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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的税收把握

The author:管理员 date:2014-4-1 read:334

问题——
我公司从事长蒴山麻(福农1号)的种植销售。现公司以自产的长蒴山麻为原料,借鉴改良铁观音传统制茶工艺与现代加工技术结合焙制而成的帝皇养生茶是否属于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销售的帝皇养生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定税率征税。

 


 

杜成伟:
从表述看,该纳税人自己种地,然后加工茶,但是因为最终产品帝皇养生茶过于牛叉,超越了初级农产品范围,需要交税。税务局列出了相关依据以表示其依法回答。

而税务局没有说的是,既然企业自己种地,然后生产,那么企业为什么不拆分工序进而拆分公司呢?一个公司专门用来从事财税字〔1995〕52号中的工序,在差那么一点点就不再是初级农产品的时候,转让给下一家公司,以符合自产初级农产品的条件。下一家公司做接下来的事情,这样,产品价值链上就多了一个免税环节,当然,具体情况,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