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实物福利的财税处理
端午刚过,部分企业可能给职工或客户送了节日佳品棕子。棕子虽然年年送,其中的财税问题有多少人弄明白了呢?虽然本文只分析了端午节的“粽子”,其他类似“粽子”等企业一些实务福利、实务赠送,都可以参考以上税务处理方法和原则。
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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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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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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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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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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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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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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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给个人,如属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不缴情形,可以不缴;
2.发给单位,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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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个人的其他情况,需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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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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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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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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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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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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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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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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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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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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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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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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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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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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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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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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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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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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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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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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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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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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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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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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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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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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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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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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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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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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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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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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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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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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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票认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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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具体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