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并购重组中的5大税务“拦路虎”
编者按:重组这种外延式扩张的方式正成为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常用手段之一。通过重组,企业实现了扩张,或上下游整合、多元化的发展,或进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并购效应和业务协同,实现财务价值和业务价值的进一步发掘。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重组无法做到正常运作。有数据显示,对于合并、兼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项目来说,最终失败的概率大概在40%-80%之间。这就意味着,相比最初制定的战略目标,绝大多数并购都将会属于失败的项目。除评估价格、盈利前景、政策变化等因素外,企业涉税问题是阻碍重组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4年以来,“新常态”下,为了优化国内外资源配置,鼓励并购重组,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个人所得税方面,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等文件,其他方面,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等文件。
可以说,缺少了税务方面的考虑,并购重组将无法进行,实务中,很多重组也正是因为税务问题而搁浅或失败,华税总结了5大主要问题。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据中海油服公告称,2012年底,CDE收到挪威税务主管机关的文件,涉及CDE某些子公司的补交税额及罚金,累计可能达7.88亿挪威克朗(约合8.72亿元)。最终在2013年11月8日,挪威税务机关下达了最终征税裁定通知,共需补缴所得税约1.75亿挪威克朗(约1.79亿元)。中海油服在此次海外资产收购项目中损失巨大。对于拟推行重组的企业而言,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务调查规避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潜在风险,其积极作用表现在: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运营情况;有利于企业发现税务优化点,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评估判断,优化重组安排;就相关涉税问题订立担保条款,减少收购方的风险。
二、并购重组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
股权收购和资产交易是并购重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但这两种交易架构涉及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在选择使用何种交易模式时,应对涉及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税务风险、处理方式等进行比较,从而设计最优的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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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
弊 |
股权收购 |
1、目标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2、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3、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 4、程序较为简单。 |
潜在的税务风险会被收购方承继 |
资产交易 |
税务风险一般不被收购方承继 |
1、资产交易可能会产生非常高的交易税费; 2、收购方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 3、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无法延续; 4、程序较为复杂。 |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是相对于一般的税务处理而言,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去做申报,可以规避很多后续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是没有备案,后续也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极易被认定为偷税;二是企业认为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并进行了备案,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查中发现备案材料和实际交易不太相符的,企业也将承担偷税的责任。
四、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利用间接股权转让模式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案,近年来风险逐渐增加。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诸如在香港等地设置的中间控股公司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被认定为空壳公司,转让方将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直接股权转让 | 间接股权转让 | |
含义 |
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2)税率:一般为10% | 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 |
纳税义务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一般而言,依据税法规定,因非居民企业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 |
五、并购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近几年,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主要涉及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企业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带来的风险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总结:
控制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解决,第一,在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目标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作出判断:交易是否要继续进行,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同时,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发现未来税务优化的机遇等。第二,规划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企业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第三,提高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资本交易项目是目前税务稽查的重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报纳税,也是企业需要切实做好的一项基本税务管理工作。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