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结
2012年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出台了一些新规定:
包括2012年继续执行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且将其年应纳税所得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在2017年之前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仍然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减免税政策;
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否同时享受?按规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