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结构性减税步伐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2013-06-03 14:59:00 | 来源:黑龙江日报 | 作者:陈洢然 赵孟鑫
原标题 加快结构性减税步伐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2012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欧美经济的持续震荡,对处于缓慢复苏中的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从国内物价形势看,虽然CPI涨幅逐步回落,但中长期通胀压力依然不小。保持经济平稳增长,需要财政货币政策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减税成为当下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结构性减税”的提法源于1994年左右理论界提出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政策,但真正被明确提出是在2008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会议落实出台了一系列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利器。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2012年国家的宏观财政政策是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首次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通过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来实现。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可以说体现了以税制改革充当积极财政政策主要内容的调控意图,调控方向则是进一步进行结构性减税。最近,财政部科研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称,已经到了大力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最佳时机。
关于“结构性减税”,目前有两种争论:一种是在不减少税收总规模的前提下要有选择性的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者是特定税收项目进行减税,强调不削减税收总规模或降低宏观税负;另一种也认为要有选择的减税,但其强调结果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笔者认为,所谓结构性减税,是相对全面减税而言的,其主要目标是从总量上削减税负水平,从质量上优化税制结构。结构性减税是指在各行业各领域的税收有增有减,这种增减是有根据有选择的,但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必然是减税,是企业和居民总体税负水平的下降、税感幸福指数的提高,最终还是要达到降低宏观税负的目的。
如何理解“结构性”?“结构性”重在对我国目前税制结构的调整上。要借助这次有增有减的结构调整,不断优化现有税制结构,使之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经济环境,并最终使得税收制度更加贴近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的目标。因此,结构性减税政策其最终目标有两个:其一,减轻中国宏观税负水平,真正为企业和个人减轻税负压力;其二,优化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使之更好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服务。
从宏观上看,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集中的一部分GDP.在GDP一定的条件下,国家税收与民间部门可支配收入相互消长。因此,GDP在政府与民间部门之间有一个最优分割点,而最优宏观税收负担率(以下简称最优税率)就是其具体体现。
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实践中涌现出不同的经济理论学派,其中西方经济学供给学派代表人物拉弗设计的“拉弗曲线”是西方确定宏观税负的主要理论。该曲线分析了税率、税收收入和国民产出之间的关系。“拉弗曲线”之所以被称之为“供给学派”是因为它主张以大幅度减税来刺激供给从而刺激经济活动。“拉弗曲线”的基本含义是,税收并不是随着税率的增高在增高,当税率高过一定点后,税收的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还会下降。因为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课税的基础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大小。过高的税率会削弱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积极性,因为税率过高企业只有微利甚至无利,企业便会心灰意冷,纷纷缩减生产,使企业收入降低,从而削减了课税的基础,使税源萎缩,最终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当税收达到100%时,就会造成无人愿意投资和工作,政府税收也将降为零。从另一方面来看,税率过高不仅使企业微利甚至无利,企业会心灰意冷,而且还可能促使企业偷逃税收,从而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因此,“拉弗曲线”使我们更全面、更直观地认识了税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它告诉我们,最优税率应是既能使政府获得实现其职能的预期收入,又能使经济实现预期产出(常用GDP表示)的税率。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
对此,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马斯顿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在20世纪70年代对20个样本国家的平均宏观税率进行了回归分析,其验证结果表明,宏观税率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在低收入国家比在高收入国家要严重得多。低税收比率可以引来较高的要素收益率,从而提高总产出水平。降低宏观税率能发挥税收的刺激作用,提高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对所得征税最好采用低累进税率制度,而且实行倒“U”形所得税征收政策,即对低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而对中等收入者适用较高的税率。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是要求有增有减,目的是使税制结构优化,总目标是降低税负,让利于民,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且提高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益。
在目前的税制结构和经济环境下,结构性减税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领域深入贯彻的具体体现,是积极财政政策调控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更是藏富于民、着眼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要达到这个目标,政府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一方面通过调整税种,有选择地消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水平,为市场主体和居民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税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原则。
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并不代表我国税收改革任务的全部。当前在实施包括结构性减税在内的积极财政政策时,应将深化税收改革、调整税收结构与优化税收制度的目标有效对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将其变成结构性增税。应该有“增”有“减”,总体是减。对不同税种“区别对待”,使“削长”与“补短”相衔接,做好做足结构性减税政策。最终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有以下做法:
第一、深化税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
对中小微企业和垄断大型企业税收实行一减一增,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实践所证明。不仅仅在吸纳众多就业人口方面表现出比大企业更强劲的优势,而且在技术创新方面比大企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我国中小企业不但在数量上占了绝对优势,而且在产值、税收以及容纳就业人数等方面的地位日趋重要。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难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让利,对垄断大型企业适当增税,可以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确保国民经济在平稳、快速的轨道上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调整税收结构,加速经济转型
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个“积极”与以往的“积极”内涵不同,以往“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多强调扩大公共性支出,但这次“积极”则更多强调完善结构性减税。我国经济确实存在诸多结构性失衡。经济增长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而不是扩大内需;产业结构上过多依赖大规模、高污染和低增加值的制造业,而不是低耗能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要素分配结构更多的收益流向资本和权力拥有者,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鼓励低碳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对努力转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高投入高污染企业、粗放式发展行业增税。尽快开征环境污染税、碳税。对研发投入大、致力于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企业,尤其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妨实行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对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以及低附加值的粗放式生产企业则分类逐步增税。
第三、优化税收制度,减轻居民税负
“调收入、惠民生”,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政府经济政策的目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更是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点之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是流转税等间接税占比太高。为民生而减少税收、增加投入,既是支出,更有收获。今后,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应该对普通工薪阶层的民生消费实施减税,对于居民基本的日常生活消费等实施减税,如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而对进口汽车、别墅、珠宝、高档烟酒等奢侈消费品,以及个人拥有的多套住房实施增税。(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