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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局关于国际货代的政策最新口径

The author:管理员 date:2014-2-20 read:247

总结瞎说一下:
1、税法“一代”: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试点纳税人,才属于一代。
即“一代”,比国际货代行业内部所称“一代”范围小。

2、接上级通知,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暂不执行。
3、只有税法规定的“一代”才能免税,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境外。现在的经营范围中无应税服务项目,但以后会对境外客户提供少量的应税服务业务。因经营范围中没有此业务类型,无法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填报该项收入,故不能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请问:我公司是否必须变更经营范围,并且在经营范围加入应税服务项目后才能进行正常申报?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建议公司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和应税服务的税种登记,之后才能正常填写申报表。

问:杨处长:您好!财政部税政司于2014年1月22日发表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的文章,解读中明确指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我们根据市局网站上的相关通知,去所属的区国税局递交了免税申请。请问:我们的申请能否批准通过?具体什么时间能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上级通知,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暂不执行。按照106号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问:我们已经办理了零税率备案,还未开发票,现在按您的说法我们不属于一代,下一步我们该怎样做,去税局取消吗?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106号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问:我们是属于间接代理(二代),我们已经备案免税,我这月14号去说是二代可能不享受政策,那么我当时问我们这月可以开专票,不会说我们视同放弃免税备案吧?税务回答说不会,说政策不明可以专普同开,我们现在已经开专票了。请问他们的回答不会不算数吧,到时候别再说我们自己放弃免税备案了?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106号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杨处长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主要是进行国际航线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具有商务部批准备案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资质及国家经贸部批准备案的中国首批NVOCC(无船承运人)资质。现针对106号文件及1月末2月初税务机关办理的货代公司免税备案工作提出几个问题,恳请您予以解答:
1、在2月中旬税局停止办理货代公司免税备案工作,现在税局是如何认定及划分一代及二代货代公司?具体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具体的文件资料才可以申请免税?现阶段税局给予的答复是让我们纳税人自己理解是否符合106号文件所说的免税条件,但纳税人理解各不相同,能否有具体的条款标准给到我们纳税人!我现在的理解是:不管直接通过船公司订舱或者通过其他同行货代订舱,都是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没有直接与间接的区分!
2、1月末及2月初已经办理了免税备案的所谓的二代货代公司,在2月或以后月份开具何种发票?
3、至今没有备案的二代货代公司,是否接收已备案的二代货代公司的零税率普通发票?现阶段有要求退回零税率普通发票的二代公司,有不要求退回零税率普通发票的二代公司,作为接收发票一方,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免税需按青国税函[2014]10号文进行备案;
3.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享受免税。

问:杨处长,如下问题求解:
1营改增后,到底什么样的货代适合免税?我们代理的出口货物,有的在船公司的青岛分公司(直接付款给船公司青岛分公司),有的是船代,有的是同行,这些业务属于免税?还是全部免税?
2对于我们收到的国外运费?如何纳税?如何操作?对于我们付给国外的运费,如何扣除?
3建议税务能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解释?谢谢!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国际货代业务属于免税范围;
3.对支付给境外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如符合国际运输双边互免协定,可不代扣税款。

问:您好,杨处长。我们是注册资金500万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针对近阶段的免税备案问题,税局方面到现在也没有明确文件下达。导致我们现在很多企业不敢开发票,业务无法正常进展,请问对于我们这类企业按照106号文,应该开什么发票?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根据财税106号文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国际货代业务属于免税范围。

问:您好!我司是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对财税[2013]106号文的解读及我市对货代企业免税备案的政策,我司2月已做了免税备案,并且2月份一直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对于货代企业免税政策有无变化?3月份是否依然开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依然享受免税?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如您符合上述条件的国际货代业务且已备案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问:请杨处长明确指示,我们货代行业现在该怎么开发票收费,谢谢!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符合106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106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收?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免税范围为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试点纳税人(即“一代”,比国际货代行业内部所称“一代”范围小).请问杨处长,按此说法,我司部分业务是属于上述“一代”范围,另外一部分业务不在此范围,那是否应该分开开发票呢(部分开零税普票,部分开专票)?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1.请问现在货代行业在享受税务政策上是否存在等级划分?是怎样的划分?请分别讲一下各种等级的货代应该执行什么样的政策?
2.请问经营范围有“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代企业,不直接跟船公司联系订舱而是跟船公司的国内“船代”联系订舱付款的,是否享受差额征税和零税率的减免政策?如果不享受,请问已经在税局做好这两种备案的企业并已经在2月份开具了零税率普通发票无法收回的该怎么办?做怎样的纳税申报?2月份开什么样的发票?3月份开什么样的发票?请详细说明。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免税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免税范围为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试点纳税人(即“一代”,比国际货代行业内部所称“一代”范围小)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符合免税政策并备案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

问:请问一代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国际货代算一代
杨思源处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免税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免税范围为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试点纳税人(即“一代”,比国际货代行业内部所称“一代”范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