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75号:十二大问题如何落实?
在充满期待的眼神中,我们的纳税人迎来了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颁布,当然国家税务总局会继续细化操作事项,结合财税[2014]75号,我们如何来理解、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形,以期从专业的角度,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地、让纳税人好理解、易操作,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这也是每个人的正能量所在。 理解、分析与预测 (1)一张表的理解 (2)六大行业的确认 但是如果有收入指标,是以上一年的,还是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清算,这个从简单理解的角度,还是以上一年度最好,毕竟纳税人投资,也是考虑历史发展的规划,这跟当年度没有直接一对一关系。 (3)小型微利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不管人家是不是有意安排,只要达到了标准,就应认可人家享受,主观安排并非就是违背税法规定,比如上面多雇佣一个人与少雇佣一个人的安排。 (4)何谓新购进
可能企业从2013年就购入各种设备、物件,是入在在建工程中的,如果是2014年转入固定资产的,理解上也属于新购的范围之内。 (6)会计与税法是各管各的,还是会计处理决定优惠享受的前提 如果总理说,今天咱们要讨论一下加速折旧的问题,这个需要财政部明确一下会计处理是否违背会计准则,企业是否要这样处理,海外上市公司是否要发布公告,因为我们要加速折旧了,有税收优惠了,但我们要改变会计政策,这跟会计的折旧根本就不是一码事,人家是按受益期,不是按扣除标准处理的,所以如果真有这样的操作口径出来,一是与2014年总局29号相矛盾,二是也是说明总理的意见可能打折扣了,上市公司是要利润还是要税收优惠?我100万元设备,一次入成本费用,虽然抵了25万元的所得税,但是净利润75万元没有了,反正是时间性差异,要利润恐怕比要所得税来的好,而小企业呢,根本就没有多少钱,要买的设备的意愿恐怕不是想象的那么强烈。 (7)备案不 这个备案,最好年底汇算前一块办理了,不要有发生就办理,如原来的规定中,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得折腾晕人! (8)关于追溯调整 在季度或月度申报的时候,仍按会计上的来,无论是会计采用加速还是不采用。 (9)关于国税发[2009]81号加速折旧的融合 (10)存量资产的处理 (11)何为专用、共用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人说,会计上一样处理,这样减少纳税调整成本,唉,你说有税收利益了,而且是安全的,企业雇个人也愿意啊,不就多核算点不,不要只光省的是征管机关的成本考虑。 最后,让我们拭目以待吧,希望我们的想法能够在新的文件中得到理解,而且财税的文件也说的挺清楚的了,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是个好的开始,纳税人花了钱,就让人家有点收付实现制的扣除,这才是纳税人从钱的角度想的。 原文附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