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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赠与不动产免税不再交公证材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7-5 点击量:723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指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据了解,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政策早已施行。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则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自2015年7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