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开票系统中,当月开具的发票能否作废?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3 点击量:654
问:我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对方公司称发票开具已经超过180天,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注:营改增后有变化)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红字发票开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80天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限制,并不是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限制。如果发生了销售折让,可以随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