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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应及时整理废止、失效相关税收文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10 点击量:651

   国家相关部门在文件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对废止、失效的文件作出标注,对现有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原内容应当及时删除,并及时增加新内容。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国家也在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其中,既有新文件的出台,也有对现有文件的废止,或对现有文件部分内容作相关的修改。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在文件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对废止、失效的文件作出标注,对现有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原内容应当及时删除,并及时增加新内容。

笔者在学习税收文件时发现,税务系统的相关部门对一些有问题的文件有时处理不及时,给征纳双方的工作都造成了影响。现把税收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废止、失效的文件在税务网站中还显示为全文有效。
  
比如,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其中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但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在一些官方网站仍显示为全文有效。

再比如,《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4〕财会字第8号),在一些官方网站中显示为全文有效。但财政部于2011年2月21日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1994〕财会字第8号文件全文废止。

二是对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文件,税务网站上仍显示为原文全文有效。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2002年9月7日出台的,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些内容已不合时宜,因此,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但现在,一些官方网站对2002年版的内容显示为全文有效,而没有对修订内容加以删改。


  
  三是对部分内容已作废止,但其他内容仍有效的文件,而税务网站上作删除处理。
  
  比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该文件只是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尚有一部分内容还是有效的,不知为何一些官方网站把该文件彻底删除了。
  
  四是地方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相冲突时,地方文件还不作作废处理。
  
  有些涉税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作出规定之前,地方的税务机关会作出相关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规定后,如果地方文件与总局文件有冲突的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应对有冲突的部分作出废止的规定,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迟迟不作出废止的规定。
  
  比如,《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该文件现在是部分有效。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显示为有效。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显然,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出台后,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作废。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原则,但是,如果税法出现了乱象,又怎能保障依法征税呢?本来税收文件就变化快,纷繁复杂,层出不穷,要想熟练掌握,还真得下一番功夫。如果税务系统的相关部门对税收文件不做认真、细致的管理,该废止的不废止,该修改的不修改,这势必会给使用文件者履行职责或履行义务造成影响。希望税务系统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整理废止、失效和修改的文件,保障税法的畅通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