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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16 点击量:830

 导言

  税,又称税赋、税负、税捐、租税等。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税,例如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等在你我的身边遍地开花。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税可以说就意味着钱。谁是纳税义务人,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但纳税义务人和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义务人和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是否必须一致,还是在交易过程中可否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税费承担主体?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 情

  因公司扩张经营的需要,A公司将几年前购置的办公用房出售,经协商与李某签署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的成交净价(不含税费)为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均由李某承担。合同签署后李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依照约定缴纳了交易的契税、印花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不久,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因房产交易而产生的A公司企业所得税120万元,但却遭到了李某的拒绝。李某认为A公司因本次交易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A公司而非李某,因此拒绝承担。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所得税人民币1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本次交易中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交易价格人民币2000万元为净价,即不含税的价格,如果李某不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A公司的所得税,那么无疑就是变相地降低了交易价格,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的初衷。

  现行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不允许交易对方代纳税人承担税费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纳税义务人因交易而产生的税由交易对方承担的约定原则上合法有效。只要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即合法、有效,对进行交易的A公司和李某均具有约束力。

  但需要提醒注意的一点是协议约定并不意味着交易各方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交易各方对税费承担人的约定对于税收征管的法律关系而言并无影响。纳税义务人A公司并不会因为买卖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变化。如果李某没有代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仍有权向纳税义务人即A公司主张税款,也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了A公司与李某争议的发生。

 

  维权法律小贴士

  由于税赋计算的复杂性,普通人往往很难准确地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或是在交易过程中完全忽视了税的存在,而只是紧紧地盯着交易的价格。但事实上不考虑税的交易价格并不是净价,加上税以后买方可能会增加支出,而卖方则可能会减少收入,这就会和买卖双方最初的构想相去甚远,可能会导致交易终止,甚至引发经济纠纷。因此本律师在此建议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先向有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清楚因交易可能会产生的税及纳税主体,并在合同中关于税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双方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因税费的承担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