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1-4 点击量:10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2015.12.29

财关税[2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一)电池4%;
(二)涂料7%。

四、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12月29日

申报案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指引及案例解析
附件1.税目.docx 下载: docx 文件   
附件2.电池消费税申报案例.docx下载: docx 文件  
附件3.涂料消费税申报案例.docx 下载: docx 文件

政策剖析——涂料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尚有疑难 <黄彤康 周军>

附件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电池(不含铅蓄电池) 4%      
铅蓄电池 4%      
 
合计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限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六、本表“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电池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电池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电池消费税已纳税款。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与《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第12栏“本月抵扣领用合计”已纳税款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的电池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其减免的电池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合计栏数值一致。
十、“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本期减(免)数量 本期减(免)
销售额
适用税率 本期减(免)税额
无汞原电池     4%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4%  
锂原电池     4%  
锂离子蓄电池     4%  
全钒液流电池     4%  
燃料电池     4%  
太阳能电池     4%  
        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税电池产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填写。未发生减免电池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电池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本期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本表“本期减(免)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减征、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的电池减征、免征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销售额×4%
该栏数值应与《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消费品名称
 项目
非减(免)税电池 减(免)税电池
适用税率 4% 4%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电池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只。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电池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组成计税价
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