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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基础[2015]1610号文: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放开 社会资本获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4 点击量:683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 ),明确全面放开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运输管理方式,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铁路项目,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运价水平。
  
  发改基础[2015]1610号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改基础[2015]1610号亮点:
  
  ◆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运输收益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支持铁路总公司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资产并购等资本运作方式盘活铁路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铁路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存量资产结构。
  
  ◆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