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大头假小尾是不是虚开?从实质看……
话说有一天,大世品着清茶,拿着报纸,心里感叹着,难得清闲啊,总算过上一天传说中喝喝茶、看看报的公务员生活了。这时,老赵神神秘秘地进了大世办公室,就见他左看看右瞧瞧的,接着把大世办公室门从里面顺手给掩上了,然后才神叨叨地走到大世办公桌边上。
“大世啊,挺闲的嘛?”老赵边说着客气话儿,边找了个凳子坐下来。
“我这可是八百年难得闲一回啊,这不就让赵科长给看到了。”大世一边回着话,一边心里奇了怪了,老赵你好好的进咱办公室也没啥,可这东瞅瞅,西瞧瞧,神神叨叨的,还把咱办公室门给关上了,这葫芦里到底卖的啥药啊?
“大世啊,我给你说实话啊,我有个朋友被咱稽查局给查了,想着找你帮帮忙啊。”老赵一脸实诚地说道。
“赵科长,你直接找检查人员不就成啦,干吗找咱审理的啊?”大世反问道。
“这案子是老张检查的,大世你又不是不知道咱一向和老张不对付,我要是找他,那不是火上浇油么?”老赵摇着头接着说道,“而且这案子是协查发现问题转检查的。”
大世一听就明白了,协查已经发现问题了再转的检查,这时候,你说哪个检查人员敢把这个“问题”给抹了啊?更何况是和老赵一向不对付的老张呢,怪不得想着找到咱审理的来了,估计是想着让咱量刑处罚轻一点儿。
“行吧,我先看看案子再说。”大世心里琢磨着。
没两天,老张就送来了这个案子。说实话,大世刚看这案子的稽查报告处理建议,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60多万元,建议以涉嫌虚开专票罪移送公安!
要真是这样,那大世咱就算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帮忙啊!
不过想归想,还是先了解案情再说。
这案子咋回事呢?原来老赵这朋友开了个建材公司,专门卖建材给房产建筑公司,可是这老板发现,这卖一次建材就得缴17%的增值税,心疼啊!后来也不知道是从哪个路子学了一招,听说房产建筑公司不缴增值税,不会拿票去税务局认证抵扣,于是这老板就想到了大头小尾套打专票。比如卖给房产建筑公司100万元的货,这老板就会把给房产建筑公司的票如实打上100万元的金额,但是在自个的存根联呢,只打个1万元的销售额,这样就形成了大头是真,小尾是假,达到最终少缴税的目的。
按正常情况下,一般的检查还真不一定能查得到问题,毕竟房产建筑公司最多是上网查查发票的真假和流向,而税务局最多也只是根据你申报的金额与存根联做个比对。但是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
到100万元的,怎么就开出几百万元的专票来了?
接下来就简单了,协查转检查,直接立案稽查,把存根联和发票联一比对,再看看资金流、货物运输等情况,发现这家建材企业分别开给几家房产建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企业真实货物交易金额相符,但是存根联远小于发票联,合计真实货物交易发票联销售额400万元,存根联销售额40万元。
大世看到这里,心里也有点儿谱了。
“张科长啊,为什么定这企业虚开专票啊?”大世拿起杯子慢慢喝了一口,缓缓地问道。
“这就是虚开啊。”老张诧异地说道:“他这存根联明明应该开400万,结果他开了40万,不是虚开是啥啊?”
“你说他是虚开,那这虚开的金额是多少呢?总不能是400-40=360万是虚开的金额吧?虚开虚开,总得是有虚才有开对吧?可是他这400万都是实开的,这不是‘虚开’的呀!”
“发票管理办法不是写得很清楚嘛,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就是虚开啊,这里面又没说非得是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发票联才是虚开啊,存根联不也是发票嘛,所以肯定符合这规定啊。”老张想了想反驳道。
“这个我和你的理解正好有点不一样,这发票管理办法中所谓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指的都是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的发票。虚开的发票应该理解为提供给受票人(购货方)的发票,既然是给受票人(购货方)的发票,那一般也就是发票联了,肯定不是存根联了,毕竟存根联可不是给受票人(购货方)的是不?”
“另外,咱再换个角度想一下,假如这建材企业是存根联压根没开,只开了发票联400万,假设不存在其他问题啊,这时候咱怎么处罚?”
大世看老张低着头正在想着,接着说道:“这时候咱是不是只能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没有一次性全部联次如实开具进行处罚对吧?因为压根没有开,所以肯定不会构成这个虚开了对不对?”
“现在再想一下,一个企业他胆子小,存根联开了40万,结果你要移送公安判虚开罪,而一个企业胆子大,存根联是一分钱没开,结果反而只需要罚个1万元以下就行了,这两个量刑明显不一样,不是鼓励企业胆子要大,要多偷税,不开存根联么?”
“大世你这说的确实是挺有道理的。”老张想了想,点了点头赞同道,“就按你说的办,我同意。”
大世观点:对于真大头假小尾的发票开具,究竟是虚开还是偷税,到底构不构成刑法上的虚开罪?如果仅仅从形式上看,似乎确实是虚开,然而从实质上看,却不过是偷税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