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04号文明确:税务系统每年抽查20%重点税源企业
首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稽查对象;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均通过摇号抽取;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国、地税联合随机抽查;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近日出台,税务稽查对象的选取不再任性,而是采用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对税务稽查对象的选取作出明确规定,与以往相比有5点变化:
首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方案要求,分级分类确定抽查对象和主体,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均通过摇号抽取。税务机关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待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力求公平公正。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抽查,拟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国、地税联合随机抽查。国、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避免国、地税机关分别抽查,多头执法。
抽查成果增值运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服务创新,对税务稽查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简政放权,将该放的放到位,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一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稽查是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利器,也是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质量强有力的手段。纳税人关注的是税务稽查是否一视同仁。此次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排除了人为因素,避免了任性执法,确保了税务稽查的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