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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财税新规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31 点击量:830

 

  即将到来的9月,热点事件一波接一波。热切期盼教师节、中秋节等各种节日之余,我们还将迎来全世界瞩目的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届时主要税种因假期可迟延两天申报,别忘记按时报税哦~  

  以下是9月将实施的财税新政,条条都将影响我们的生活,赶快往下看吧!

    恢复对化肥征收增值税原有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9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对接

  根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进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接口规范分两种:第一种适用于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仅包含发票开具接口。第二种适用于开票量大、使用税控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包含登记信息查询、发票库存查询、发票开具和发票查询四个接口。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缴纳地点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9月办税日历:

    纳税人在18日前(征期内9月3日至5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2014年4月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在14日前(征期内9月3日至5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4日),申报缴纳资源税。

  在30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上述申报日期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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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在九月实施的,影响我们衣食住行的新政策,看过来……

  9月起非实名手机按批次停机

    近日,工信部出台“史上最严”手机卡实名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电信运营商在通过各类实体营销渠道销售手机卡时,将要求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当场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验证。未实名的老客户必须在9月1日之前完成实名制登记,如果不进行实名登记,将按批次停机,但停机前会发短信提醒。

    全国人大通过新广告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儿童安全座椅9月1日起将强制认证

  今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认证,3C认证将成为产品能否上架售卖的标准。数据显示,全球销售的儿童安全座椅中,六成是“中国制造”,但中国人自己使用它的比例却只有1%,即便在一些大中城市,使用率也不到5%。

  食品召回新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获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召回作为一项预防措施,能最大限度减少缺陷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