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9-7-29 点击量:10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2007]17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2-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