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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主体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何界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9-18 点击量:291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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