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号: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 “双向免征契税”也是“惠民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多年来,我们的政府,不是没有讲“收入分配改革”;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也不在于收入差距持续拉大;而在于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被一天天拉大的现实,政府鲜有实质性作为。可喜的是,这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从而变过去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单向免征”为“双向免征”。这种“双向免征”,是一种“收入分配改革”,是一种“调节收入”,也是一种“惠民生”,也算是一件“春节大礼包”。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全面深化改革”任重而道远,就像“放开单独生育二胎”、“废除劳教制度”那样“雷厉风行”,这次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双向免征契税”,使得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对“收入分配改革”而“看得见,摸得着”。
这种“调节收入”而“惠民生”应该“多多益善”;譬如说,破解“房价贵”、“上学贵”、“看病贵”,我们期待着政府更多的“让利于民”而有更多的“免征契税”和“减少收费”,让更多的人家在奔小康的路上“梦想成真”。
当然,中国这么大,国家机器要正常运转,政府税收并非越少越好。有“减税”,也应该有“适当地增税”;这其间,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应该多征税;对于那些过度地占用国家有限资源的高端消费者,应该多征“阶梯税”,这也是一种“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