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增值税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增值税制度,对于一般类型的企业比较合理,但对于直销企业却不尽合理。因为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并非是企业全部销售的真实数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返还给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
以安利公司为例,安利营业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就可获得该产品定价的20%(税前)作为“顾客服务报酬”。此外,从扣除20%后的净营业额中,他们还可以获得3%—21%不等的佣金。另外,营业主任、经理还有“市场开拓经费”,即该主任或经理培训辅导的营业代表们销售总额的9%.由于这些奖金直接与产品销售挂钩,并涵盖在安利公司销售额之内,因此,从理论上看,直销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应该是,销售额的账面数字扣除直销人员奖金或者是部分奖金以后的余额。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张伟:例如:如果安利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收费12000元,再支付给营销员销售佣金2000元,那么缴纳2040元销项,比起上例来少缴纳税款20元。
但是如果上例中价格改为15000元,则第一种方式缴税1700元+450=2150元;第二种方式缴税2550元,第二种情况缴税较多。在考量中还有考虑第二种情况支付费用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取得发票才可以。
但是计算出到底哪种方式核算,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直销企业更看重的是其营销欧式,在这里税收的考量是次要的。
王骏:第二种支付费用时,代扣代缴个税或者取得发票是否是二选其一,倾向于第二种操作,可能第二种对营销员没准还有利。】
实际上,具体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直销企业和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这种影响还不仅仅局限于直销企业,还有成千上万从事直销的经销商队伍。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对于一般类型的销售商来说,由于商品进销有差价,这一计征方式当然合理。但是,对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而言,如果机械地以销项减去进项计算,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实质上并非如此:一般类型的经销商主要通过将购进商品提高价格出售获取收入;而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虽然是将货物原价售出,但直销企业发给经销商的如上所述的各种奖金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经销商进货的价格,而且大部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实质就是零售。因此,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也应视同商品零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同样没有明确说明,从而造成了部分安利经销商的误解。
为此,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直销的规定。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直销企业中销售额的确定,允许直销企业计算销项税额时在销售额中剔除正常支付给经销商的各项奖金。所谓正常支付就是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奖金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30%、团队计酬不予扣除等。二是要明确从事直销的经销商,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增值税如何计算。如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抵扣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以及从直销企业获得的奖金如何从进项中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