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409号文: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3 点击量:616
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下称“通知”)。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据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税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与企业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获取的所得,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通知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起征点尚不得知,但此通知与此前江苏省首例微信红包征税案例原则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