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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真票是虚开,开假票就不是虚开吗?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8-10 点击量:663

   看惯了崇山峻岭,不妨也来看看小桥流水,那一派温婉灵动的风光也许会让人怦然心动。

  
开设这个新栏目,是我们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和内容的一次尝试,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这几天郑大世跟着领导去几个县检查稽查案卷。一到县里,先是大领导招呼着大家开个会,传达下这次检查工作的精神。完了之后,局长一般是由局长陪着,在办公室里喝喝茶,吹吹牛,增进感情。而郑大世这种小兵嘎子,则开始抽查县里的案卷。

这检查完了呢,也差不多中午了,没说的,吃饭了。说实话啊,自打中央出了个中午不许喝酒的规定,大世那是恨不得把双脚举起来鼓掌,这规定太实在了。你说好好的饭不吃,非得把自个喝成个猴子红屁股,又伤身又伤胃的,这不是傻帽儿么?

中午四五个人,县局的小食堂,六七个小菜,有一盘菜苔、一碗红烧肉、一碗鱼,算算啊,也就一百来块钱,但是大世吃得香啊,尤其那个小鲫鱼汤淘饭,真是带味!

闲话不多说了。大世腆着个饱饱的肚子,正坐办公室休息呢,进来俩人,大世瞧着还全认识:一个县稽查搞审理的王科长,一个县里法规科的吴科长。

“郑科长中午吃得还行吧,现在按规定不给喝酒,实在是不好意思啊。”王科长这一进来就满脸堆着笑问候。

“郑科长可是我们税务局的人才啊,又有律师证,又有注册会计师证,还拿过省能手呢!”王科长边瞧着吴科长,突然冒出这么一句。

这当面夸人,也太直白啦,也不间接点,搞得人都不好意思了,不过,我喜欢,哈哈。“王科长、吴科长坐下说,你们中午来有啥事啊?”

“是这样的,县里有个案子,想让郑科长把把关。”吴科长把案卷递了过来。

敢情前面把大世夸得花似的,原来是在这等着呢!算了,还是看案卷吧,这高帽子都给你戴上了,你肯定得给人家解决问题啊。

这案子咋回事呢?

话说有个叫张三的小老板,办了个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做了几个月,发现每个月要缴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增值税,你说赚点钱,这一小半全缴给税务局了,心痛啊。正好,这卖发票的短信是天天上赶着往他手机上发,这卖票的短信比小伙追姑娘还上心。

正所谓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卖发票的短信勾引下,这张老板最终是没把持住。和卖票的讨价还价,最终以1000元成交,买了两张销售额9999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这张老板在大世看来还是个实诚人,票贩子把票一寄过来,他收到票,立马把钱给人汇过去了。要搁那不实在的,就算不赖个账,怎么着也得等认证通过了再给钱。



  
  接下来,买了票,就得去认证抵扣是吧?结果到税务大厅里,是左也认证不过去,右也认证不过去。这时候张老板心里就打鼓了,心说,这买的不会是假票吧?于是就不想认证了。可偏偏碰上了个有责任心的纳服小姑娘,硬要帮这张老板找认证通不过的原因。
  
  最终,小姑娘灵机一动,到网上一查,发现这票是假的,立马送稽查了。大世为啥说这张老板是个实诚人啊,这稽查局刚立案,检查人员还没咋地呢,这张老板是竹筒倒豆子,全交代了。
  
  案子事实是清楚得很了,可接下来在县局案审会审理时,问题来了:
  
  稽查局的意见是这张老板肯定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同时应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
  
  可县局法规科意见是,对这姓张的老板,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定罪,而应当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而受让”处罚。法规科认为,刑法中已明确地将虚开发票中的“发票”界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文义解释这里的“发票”仅指真发票,不应包括伪造的假发票。
  
  双方在会上是分成两派,争得是不可开交。
  
  “郑科长啊,你看,这种情况都不定虚开,开真票是虚开,开假票就不是虚开?哪有这道理啊?”王科长开始说自个看法了。
  
  “按你们那样,如果定虚开,假票不成真票了?难不成假人也是人了啊?”这吴科长立马开始反驳。
  
  “两位先停会儿啊,我是这么想的啊。”大世赶紧打断这俩人话头子,要不又得吵起来了,“以前我考司考的时候,有个有名的题目,就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算不算故意杀人?”
  
  “这有杀人的故意了,虽然没杀成,但是肯定得要处罚。”王科长说道。
  
  “嗯,王科长说得挺对的。这道题法学界主流观点呢,是定性故意杀人罪未遂。”大世顿了下说,“为什么呢?因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投毒),虽然因为是白糖而没有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当事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大世说完,瞧到王科长点着头,而法规科的吴科长却皱了下眉。
  
  “白糖肯定毒不死人,这样就定人故意杀人罪?”吴科长思索了下,说道。
  
  “吴科长不愧是法规科的,一说就说到点子上了。有个姓张的大教授在法学界里算得上是中国的泰斗。他后来提出的观点和吴科长是完全一致的。张教授认为,以白糖当成砒霜,属于刑法中的工具相对不能犯,也就是说不可能杀得了人,所以应该定无罪。”
  
  “哪里哪里,我和人家比肯定差远了的。”吴科长笑着谦虚起来。
  
  不过大世瞧着,这马屁拍着还是有点用的,至少人家吴科长没皱眉了不是?
  
  “其实这虚开假票和真票,可以这样想。”大世拿起桌上的杯子喝了一大口,“首先,主观上这张老板是想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专票的;客观上呢,也实施了这一行为,虽然因为是假发票,所以没有抵扣成功,没有真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一危害后果,但是这张老板确实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一行为。在刑法上,造成危害后果只是对量刑的轻重有影响,对定什么罪名是没有影响的。换个角度想一下,张老板把假票当成真票,和把白糖当砒霜是一个道理。”
  
  大世看吴科长换了下坐姿,赶紧补充道:“当然,其实吴科长观点也不错,但是现阶段,我们肯定只能以主流观点判定,而且我记得,有几个法院的判例,也是定的虚开。不过啊,吴科长真不愧是法规科的啊,提出的观点都是大家之言啊。”
  
  吴科长讪讪地笑了笑:“哪里哪里,还是郑科长业务精啊。这大中午的还来打扰你,郑科长你先休息啊。”
  
  大世等到这二位出了门,坐下摸摸肚子,哎,这中午吃得还是太多了。
  
  大世观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结果他人开的是假票,同样属于虚开,似乎不可思议,但是在参照刑法的理论后,一切迎刃而解。
  
  涉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