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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1-23 点击量:814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转发给你们。
一、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北京诚信佳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批准,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取消中担投资信用担保公司免税资格,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北京诚信佳担保有限公司如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变更批复文件。
四、在免税期间内,已批准享受免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免税期内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情况及免税情况,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每年度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税执行情况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地税局。我市将重点针对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工作,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适时对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 386号)

2012年11月2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所属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取消中担投资信用担保公司等4家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2)免税资格。上述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由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