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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1-14 点击量:746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于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纳税人,应依照其实际取得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不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运营业务纳税人,依照每车每月7000元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8]1682号)同时废止。
 

2012年11月14日